北京允许养什么狗?
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养犬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有合法身份证明;
(二)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三)有固定住所并具有长效安全的实体门。
单位养犬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科研、生产等护卫工作需要;
(二)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证明;
(三)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管理人员;
(四)有固定饲养场所以及实体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;
(五)有犬只合法来源证明。
禁止在公寓、住宅楼内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、销售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、大型犬。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